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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告

The form #11 does not exist or it is not published.

我證明我是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 2000(金融促進)條款 2005 的自我認證的高資產個人投資者。我理解這意味著:

  1. 我可以收到可能未經金融行為監管局授權人員批准的金融促銷活動;
  2. 此類金融促銷的內容可能不符合金融行為監管局發布的規則;
  3. 通過簽署本聲明,我可能會失去重要的權利;
    我可能無權向以下任何一個機構投訴:金融行為監管局;或者我可能無權向金融服務補償計劃尋求補償。

我是一名自我認證的高資產個人投資者,因為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

  1. 我是商業天使基金網絡或財團的成員,並且擁有此身分在此日期之前至少達六個月的時間;
  2. 在此日期之前的兩年內,我對一家非上市公司進行了不止一次投資;
  3. 我正在或在此日期之前的兩年內曾在私募股權領域從事專業工作,或為中小型企業提供融資;我目前或在此日期之前的兩年內一直是一家年營業額至少為 100 萬英鎊的公司的董事。我證明我是高資產個人投資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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